110.05.10 Update.
第一條. 未通過奈米中心工安課程(職業安全衛生法),進/出奈米中心(光復/博愛)無塵室;完成勞動服務十小時或1個月後才可以送儀器訓練申請表。
第二條. 未進行年度工安課程回訓(職業安全衛生法)與身分確認者,取消磁卡權限,經校內/外工安課程訓練合格與身分確認後再復權。未復權前進入無塵室者,勞動服務二小時。
第三條. 未申請合格者(未送訓練申請單),而使用奈米中心儀器設備;完成勞動服務十小時或1個月後才可以送儀器訓練申請表。
第四條. 進行奈米中心儀器設備訓練,未攜帶承辦人許可核章之申請表單或無合格人員陪同進出無塵室;勞動服務二小時。
第五條. 借用他人或借出磁卡操作奈米中心儀器設備;停權二週及勞動服務四小時。
第六條. 操作奈米中心儀器設備或非奈米中心儀器設備,未依標準作業程序(安全衛生工作守則),造成事故警報或儀器設備損壞;停權一個月。
第七條. 未取得奈米中心24小時進/出無塵室資格,於夜間(17:00~08:00)及假日(例假日及國定假日),進/出無塵室;停權二週。
第八條. 攜帶無合格進出無塵室資格者;停權二週。
第九條. 進/出奈米中心(光復/博愛)無塵室,未攜帶學生證提供身分辨識者;勞動服務二小時。
第十條. 未取得奈米中心無塵室資格者,未填寫無塵室出/入登記簿;;勞動服務二小時。
第十一條. 進入化學清洗槽(酸鹼/有機)或其他危險性/危害性之化學藥品操作區域,未佩帶安全防護器具者(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);停權二週或勞動服務2~8小時。
第十二條. 因奈米中心儀器設備製程需求,攜入化學品或氣體鋼瓶於奈米中心無塵室(化學藥品或氣體攜入及存放申請作業程序),未依規定申請許可;勞動服務二小時。
第十三條. 奈米中心無塵室於不開放期間,未經奈米中心同意而擅自進/出無塵室或使用奈米中心儀器設備者;勞動服務二小時。
第十四條. 未填寫奈米中心儀器設備使用紀錄簿(表)或儀器工作狀況;停權二週。
第十五條. 無日(夜)間奈米中心儀器設備自行操作權,進行操作者;停權二週。
第十六條. 進/出無塵室(取得資格者)未使用學生證或職員證感應門禁或機台;停權二週。
第十七條. 外語人員非上班時間進出奈米中心無塵室管理辦法規定辦理。
第十八條. 奈米中心儀器設備相關文件申請表單,內容簽核為不實記錄者;停權二週。
第十九條. 操作奈米中心貴儀設備,未事前申請貴儀使用序號;停權二週。
第二十條. 未依奈米中心儀器設備管理卡使用辦法者;停權一個月及勞動服務八小時。
第二十一條.發現於奈米中心場所(內,含周邊)飲酒停權一個月,並通報該負責老師(主管)處置;職員違規以校規處理。
第二十二條. 遭停權處份者,於停權期間再違規,懲處條列中其中一項,加重處份。
第二十三條. 其他未列入上述違規懲處條列項目,由主管核定懲處。
第二十四條. 非奈米中心單位/系所內部違規事項,由該單位/系所委由奈米中心依違規條例項目代為處理。